42岁的王某与前妻离婚随后与29岁的女友乔某举办婚礼不过,乔某又离奇地在5天后与他人领了结婚证相恋期间王某为乔某花费了不少钱财心有不甘的他向福建泉州石狮法院起诉……办完婚礼“妻子”和别人去领结婚证2016年,王某与乔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王某早在2011年已经登记结婚,乔某称她已经离异。两人热恋期间,王某经常给乔某发“520”红包,还时常给她买东西。
为了和乔某在一起,王某回到老家江西与妻子协议离婚,经过两次起诉,2017年8月份,法院判决离婚。随后,王某与乔某生活在一起。2018年2月23日两人举办民俗婚礼。举办婚礼后,王某多次劝说乔某领取结婚证但都被拒绝。
其间,乔某还陆续向王某索要钱财。2018年8月,王某经查问得知,乔某在2018年2月28日与盛某领取了结婚证。王某称,恋爱期间他一共为乔某花费了28万元。今年8月份,王某一纸诉状将乔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乔某退还各项钱款18万元。
法院判决女方应退还6.8万元赠款庭审期间,乔某辩称,她与王某举办婚礼是被逼迫的,自己并没有借婚恋索取财物。在认识王某之前,她与前男友生了一个孩子,但未登记结婚,因为要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才会领证。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要求乔某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钱财实际是对赠与行为的撤销案由应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王某离婚前和乔某交往并赠送钱财是自愿行为,关于返还这期间钱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在离婚后,出于结婚目的向乔某支出的三笔大额微信转账共计3.7万元应认定为赠与,但因这期间乔某怀孕后流产需要休养,酌情判令乔某退还部分款项。
举行婚礼后,王某出于和乔某共同生活的目的,向乔某转账4万余元,认定为王某向乔某的赠与,现王某请求退还,予以支持。由此,依法判决乔某向王某退还6.8万余元。法官说法恋爱期间,出于热恋或者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恋人间的赠与,如小额物品或钱财,一般都不能要求退还,但若是出于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赠送的大额钱款,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彩礼范畴,即一方在赠送财物过程中暗含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的心愿,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视为赠与合同附带的义务未实现,赠与方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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